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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考招生严禁收取入学保证金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08-10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董振国

    新华网济南8月10日电(记者  董振国)为防止高考招生中出现乱收费行为,山东教育厅近日做出严格规定,要求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严禁收取入学保证金等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山东省规定,各高校招生章程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各高校发布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严禁录取工作未开始就向考生寄送通知书和收取入学保证金的行为,杜绝恶性竞争,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对于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山东省教育厅规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山东省要求民办学校严格执行省里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突破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时必须向缴费学生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学生休、退学的,学校应按规定的清退标准退还费用。山东省将不断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特别是学校收费和财务状况的监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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