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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9月起纳入居民医保 河南每人每年40元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9-08-05  文章来源:大河报  作者:未知

  从今年9月起,河南省将大学生全面纳入居民医保,大学生设有个人账户,毕业后其居民医保年限可并入职工医保。昨天(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此做出了规定。

  通知要求,我省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据了解,截止到2008年年底,我省共有大学生109万人。

  大学生个人账户每人每年40元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应标准执行。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由学校统一组织登记、缴费和发放大学生医疗保险证、卡。

  大学生设有个人账户,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拨付给高校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大学生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均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校内伤害居民医保也“买单”

  大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也“买单”,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大学生在异地患病的,可在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异地就医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

  大学生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可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毕业后医保年限可并入职工医保

  大学生毕业了,居民医保怎么办?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毕业后稳定就业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事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未能及时就业,学籍档案暂时在学校保管期间,可继续随同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在校期间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标签:教育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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