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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0-06-30  文章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作者:未知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 的通知》(川教〔2010〕28号)精神,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公正性,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普通高中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的学分,三年中需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和至少28个选修学分(选修Ⅰ至少获得22学分,选修Ⅱ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学校鼓励学生修习更多的选修模块,获得更多学分。

  二、学分认定的条件

  1.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条件

  (1)模块修习学时达到规定要求。语文、外语、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的每个模块教学时间通常为36学时;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科目的每个模块教学时间通常为18学时。

  (2)模块考核合格。模块修习完成后,学校应及时组织考核。模块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实验操作、实践活动、研究报告等形式。学校应将学生的修习过程情况纳入模块考核内容。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应进行补考。

  学生修习一个模块,学时达到规定要求、模块考核(含补考)合格,可获得2学分(其中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每个模块通常为1学分)。经学校同意,个别学生因特殊情况修习学时不足但模块考核合格,也可获得相应学分。

  2.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条件

  (1)研究性学习活动

  学生认真参加研究性学习活动,三年内研究性学习活动时间达到规定学时要求,完成至少3个专题(项目)研究,总结性评价合格,可获得15学分。

  (2)社区服务

  学生热心参与社区服务,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总结性评价合格,可获得2学分。

  (3)社会实践

  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必须达到1周,总结性评价合格,可获得6学分。

  3.选修Ⅱ课程学分认定条件

  通常情况下,学生修习模块或专题的时间达到18学时,考核、评价合格,可获得1学分。

  三、学分认定的程序

  学分认定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科教师为成员的学分认定委员会。

  1.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根据学生修习和考核、评价情况,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报学分认定委员会。

  2.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学分认定书面意见,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章。

  3.学校公布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对未能获得学分的,学校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本人的学分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学生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4.学校对未获得学分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通过补足学时、补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等办法获得学分。

  四、学分认定的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学分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学校应高度重视学分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本校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3.本省行政区内学校认定的学分具有同等效力,学校之间相互承认。

  4.由其他省(市、区)转入我省的,转入学校应承认学生在转出学校所获得的学分。

  5.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后,其已获得的学分和有关材料可继续有效。

  6.学校应建立学分认定工作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将学分认定结果及时记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入学的高中一年级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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