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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2-11-12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务网  作者:未知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13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户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

  ②具有本市蓝印户口且符合津教委中[2009]6号文件规定。

  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报名条件按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因违规受到停考一年处理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津教委职[2006]22号文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市学生等)。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12年11月12日至11月20日;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户籍动迁人员进津手续须于2012年11月20日前办理完毕)。

  2.报名科类:报考者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履行报名手续。

  3.报名地点:应届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报名,接收报名的中学到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往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报考者在其户口所在区县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在我市定居且符合报名条件前三项的外国侨民,持市公安局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到南开区招办报名。

  4.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必须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须为二代身份证)报名。往届毕业生要持高中毕业证书,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报考者须持所在中学出具的学历证明,同等学力报考者须持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

  5.报考者在报名时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报名费每生30元,考试费每生75元,外语听力测试费每生8元)。因考生本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不退报名考务费。

  6.被推荐的免试保送生须办理报名手续。

  三、信息采集

  1.接收报名的单位须按全市统一规定的考生号编制办法赋予考生14位考生号,考生号编制方法见附件1。

  2.报考者须在区县招办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电子摄像,凡未进行电子摄像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据此制成“2013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证”(以下简称“考生证”),考生凭考生证等证件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3.报考者报名时须按填表说明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正楷填写“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报名登记表”经报考者签字后,不得涂改。报考者应对本人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2012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招办将本区县全部报名考生字符信息报送市高招办;2012年12月30日前,各区县招办报送本区县全部报名考生头像信息,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报名分类统计表、小语种考生统计表、考点分布情况表、考点主考名单等。市高招办负责汇总全市报名信息,以区县为单位分文理随机编排考生准考号和考场。

  四、资格审查

  1.所有报考者必须接受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方可履行报名手续。应届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学籍所在中学负责,中学校长是本校报考者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学一律不得接收非本校学籍的学生报名,中学对报考者资格审查后交由所在区县招办复查。持蓝印户口报考者、往届毕业生等资格审查工作由所在区县招办负责,区县招办主任是本区县报考者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接收报名的单位要将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遴选熟悉业务、秉公办事的人员专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一审查每位报考者的资格,并对审查结果签字负责。

  3.各接收报名的单位须逐项审查报考者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原始录取名册、学籍材料、学历证书原件,凡证件、证明不全或不实者,不准其报名;要将报考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原始录取名册、学历证书等材料复印备查。各区县招办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区县所有报考者的户籍进行审核。

  4.对持蓝印户口报考者,区县招办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查其原户口簿、蓝印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高中学籍学历是否符合条件。重点审查蓝印户口的审批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持有“城市建设增容费”票据、应届毕业生学籍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资格审查结束后,区县招办将本区县全部持蓝印户口报考者的蓝印户口簿和“城市建设增容费”票据的原件收齐,交由有关部门复核。

  5.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所在中学对其原始录取名册、户口簿、学籍情况核验无误后,交由所在区县招办进行复查。区县招办要重点审查报考者是否在原始录取名册范围之内、户籍和学籍情况是否符合本市规定。凡未在原始录取名册之内的学生,一律不准其报名。

  6.各接收报名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于以虚假材料或隐瞒手段骗取报名资格者,除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外,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将其违规违纪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对于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对于为考生出具虚假材料或指使、协助、伙同考生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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