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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5-05-15  文章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作者:未知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高考改革的要求,继续做好平行志愿、高校自主招生和应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高招改革试点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促进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平稳开展,促进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并探索试行考试招生改革,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

  2015年度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安排在沪招生规模约4.55万人。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专业。

  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和志愿填报

  (一)报名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4〕67号)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按教育部规定,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定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招生考试管理的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二)志愿填报

  2015年零志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提前批次(含军事、公安专科院校)、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批次、一本批次、二本批次、高职(专科)批次按2014年志愿填报方式进行填报,并新增设两个志愿批次:“综合评价”及“特殊类型”招生志愿。

  报考本科的考生除按规定时间填报本科志愿外,获得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综合评价”入围资格的考生,可填报“综合评价”批次志愿;获得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团员、高水平运动队队员、北京大学“博雅人才培养计划”和清华大学“领军人才选拔”入选资格的考生,可填报“特殊类型”招生相关院校志愿。“综合评价”和“特殊类型”志愿填报工作将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分别在网上填报。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号),2015年艺术类本科专业,社会体育、体育教育、休闲体育本科专业,仍将分为两个批次:第一批次为在本市独立设置和参照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在本市有一本批次招生计划的院校和具有市级艺术类、体育类重点专业的院校;其他院校被列为第二批次。外省市来沪招生院校参照此标准执行。

  艺术类专科专业,社会体育、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科专业按往年志愿填报方式进行填报。

  (三)志愿填报时间

  1.本科志愿(含军事、公安类专科)

  (1)零志愿、艺体类、提前批次(含军事、公安类专科)、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批次、一本批次和二本批次,填报时间为5月中旬。

  (2)综合评价和特殊类型招生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下旬。

  2.高职(专科)志愿(除公安、军事类专科外)填报时间为8月上旬(本科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后)。

  四、全国统考考试与考务

  (一)考试的类别与科目

  考试类别 科目设置

  本 科 3+1

  高 职(专科) 3

  1.表中科目设置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科目设置的“1”,指相关课程科目,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等6门课程中的1门。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及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中任选1门。

  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15年仍沿用往年方法进行分值调整,即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对相关课程科目的成绩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1”的总分。

  3.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3+1”的统一考试。“3+1”的总分满分为60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科目满分均为150分。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3”的统一考试。“3”的总分满分为450分,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的满分均为150分。

  (二)录取办法

  1.本科以“3+1”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1”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2.高职(专科)以“3”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3.学校依据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15年继续试行高中学校向有关高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的办法,高校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

  (三)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2015年,继续实施鼓励本市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项措施。继续实行对报考外省市高校(认可本市加分投档的外省市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档时由市教育考试院加20分(招生院校接收到的仍然是考生原始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档的政策(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外省市招生高校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而又同意降分录取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行公布。

  (四)招生章程

  1.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5年招生章程。

  2.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于2015年4月17日前认真填写《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1)上报市教委,并同时将本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的正表部分)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使用该平台)。

  3.市教委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残疾人招生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六、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2015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落实阳光公示,严肃评审程序,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以及相关要求。

  七、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为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区、市)、地(区县)和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印发。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略)

  2.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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