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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1-04-09  文章来源:青海招考信息网  作者:未知

  01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一手抓改革创新、一手抓条件建设和规范管理,确保高校招生安全、和谐、秩序;坚持平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深入推进“阳光工程”。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形式

  “3(语文、数学、外语)+X(文理科综合)”。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

  1.考区、考场

  全省设33个考区:西宁市7个(大通、湟中、湟源县,城西、城中、城东、城北区);海东地区6个(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县);青海油田1个;玉树州1个;果洛州1个;黄南州2个(黄南州、尖扎县);海北州4个(门源、刚察、祁连、海晏县);海南州5个(共和、兴海、贵德、贵南、同德县);海西州6个(德令哈市〈含天峻县〉、格尔木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茫崖镇)。

  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号)和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试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安排考务工作、实施考试。

  省上统一编排考场、打印《准考证》和《考场考生座位照片对照单》。每考场30人,单人、单桌、单行,7、8、7、8或5×6方式排列,桌斗背向考生、间距80公分。每考场安排监考2人。考点应根据考试需要至少每4个考场配备1名流动监考员或备用监考员。

  《准考证》由考区招办盖章并塑封后生效。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方可参加高考、专业考试、外语口试和有关院校的面试。

  每科开考后,监考员对考生本人及其《准考证》、《身份证》、《考场考生座位与照片对照单》进行四对照检查。

  严禁考生穿校服进入考场。

  监考员由小学、初中教师担任,严禁高中教师参与(含考务辅助岗位)。高考期间禁止高中教师进入考点。

  在高考试卷存放和考试期间,网上视频指挥、考场巡查监控系统将全面覆盖保密室、试卷保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考场等场所,对试卷存放、分发、回收以及考试实施过程和每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实时监控和录像。

  考试期间,开通无线电信号屏蔽仪;在考场中使用电子狗、隐性耳机、耳麦、考试专用金属探测器等仪器;无线电管理部门流动监测车对可疑信号实施监测和压制,防范和压制利用无线传送设备作弊和有组织的团伙作弊。

  州、地、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负责在辖区考区间互派高考监督员,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调部分监考员。

  2.考试科目、计分办法

  文史类(含艺术文、体育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合卷)。

  理工类(含艺术理、体育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合卷)。

  使用教育部统一命题,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各150分,文理科综合满分各300分。

  外语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了外语专业志愿的上线考生,要参加外语口试(7月2日-3日在青海师范大学)。

  “对口高职”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省命题,各科满分各为150分。

  艺术类上线考生填报以省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的本、专科艺术院校或专业,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各按100%相加。

  艺术类专业考试未合格的“三校生”(中专、职校、技校)文化课考试按“对口高职”编排。

  “汉藏对照试题加试藏语文”考生,数学、综合科目提供汉藏对照试题,由考生自行决定用藏文、汉文答题。此类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民族汉考(mhk)、藏语文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英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民族汉考、藏语文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英语成绩作参考。

  蒙文考生除英语、民族汉考外,其余科目提供全蒙文试题,考生要用蒙文答题。考生选报用蒙语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民族汉考、蒙语文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英语按100%计。

  高考(对口高职)时间及科目

  时间       日期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09:00—11:30  语文  文理科综合   藏蒙语文

  15:00—17:00  数学  外语(含听力)  民族汉考(MHK含听力)

  3.加强对考生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环节的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和申请享受增加(降低)分数投档条件时,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申请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证明材料客观、翔实、准确,承诺参加高考时遵守考务规定,服从管理。对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要追踪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做好相应记录,省招办按规定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记入考生诚信记录。

  4.落实完善和深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高考管理体制。各级招委会及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在对辖区国家教育考试的规范化考点建设、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资格审查及与招生相关的安全、社会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同时,重点强化和发挥“四个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和作用:考风考纪、安全保密、资格审查由政府负责,政府主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试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务管理由招生部门负责,考区招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考点考务由考点主考负责,考点主考为第一责任人。

  重视考场的设置和管理,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保证考点(场)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抓好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健全和完善各级教育、公安、保密、信息、纪检监察等部门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保障机制和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考试过程督察制和责任追究制,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招生环境。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考点主考对本单位回避制度落实情况负管理责任。按省上的总体规划和州地市政府的承诺,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以考务管理为重点,加大对考风考纪的管理力度。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三、体育专业考试

  1.体育生物科学、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新闻和体育保健康复专业不参加专业考试,但选报志愿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并参加招生院校的面试。

  考试项目:100米、800米、5米三向折返跑、原地推铅球、立定跳远。考试实行电子仪器自动测距、计时。

  考试时间:4月18日至20日。18日8时开始身高、视力复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并紧接着考试。

  2.专业考试不合格考生转入普通文史、理工类;合格考生填写《体育专业考生登记表》,装入考生本人档案。

  3.在专业考试中伪造假证、由他人替考者,取消当年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考试资格,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考试期间,有关考区须派两名教师带队(六州由州招办工作人员带队)。

  四、评卷及成绩公布

  评卷、合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省属高校承担,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的中学教师和教研员参与。实行网上阅卷、合分。今年,普通高考藏语文、藏汉对照数学(文、理)、综合(文、理)和“对口高职”的语文、数学、英语科目也要实行网上阅卷卡考试(蒙文卷暂不实行)。

  由考区招办负责,组织考生利用去年的高考试卷(卡)做模拟答题演练。有“藏汉对照试题加试藏语文”考生的考区,要务必重视并做好模拟答题演练,测试答案预留位置能否满足考生利用藏文答题的需要,及时向上反馈演练结果信息,确保正式考试万无一失。

  高考成绩在省招委确定了最低控制分数线后,一并由省招办下发考区招办,并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布,考区招办负责向考生分发《成绩单》。

  五、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依据《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市、区)分专业招生人数及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其他须知等。

  《招生章程》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查阅。

  六、志愿选报和建档

  1.高考成绩公布后,上线考生依据分数,参考《招生章程》、体检结论、招生计划选报学校及专业志愿,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表》和《复征志愿表》。

  军队、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在高考成绩公布、考生填报志愿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发文。

  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它批次非艺术类院校。但其中的“三校生”只准报艺术类院校,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以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考生,到考区招办填报《青海省2011年省外艺术院校考生志愿表》,填报时间为6月27日至28日;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类考生,与我省普通类高考生同时填报志愿。

  穆斯林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注意了解所选报的院校是否设有清真食堂,以免录取报到后造成餐饮困难。

  2.本科(一、二、三本)院校复征志愿;专科院校实施平行志愿,再复征志愿,开学之后不补录。复征志愿以电子信息为准,《复征志愿表》不装档案,由考区招办保管。

  3.纸介质档案材料:《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检表》、《志愿表》(均为原件)、照顾条件原件、高中阶段学籍档案、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资格审查表(注册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的户口,档案中要装考生及家长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从青海转出户口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转出青海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市区)公安局户口专用章,重点证明迁移手续的真伪和迁移时间。复印件要与原件核对,对篡改、套印者取消考试、录取资格,并报纪检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上变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将原迁入身份证号变为青海身份证号的,不予录取,责任由变更部门承担。

  来青投资经商的考生家长要提供在青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完税票据(均为五年以上),复印件由考区招办负责与原件核对并签字后装入档案。

  上述材料缺任何一项不予建档。

  4.电子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报名、体检、志愿、成绩、参加国家级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内容。电子档案内容同其相对应的纸介质档案内容完全一致。

  5.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搞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电子档案库,不再作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有关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填报确认的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录取时严格遵循学校志愿优先原则,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坚持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部门及高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录或调剂录取的资格,同时将此类考生的行为记入考生本人诚信档案。正式录取后的考生不再换录。

  6.考区必须严格、准时在规定的时间送交考生纸介质档案和考生志愿电子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拖延报送时间。要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守管理权限,确保志愿电子信息安全、保密、可靠。电子志愿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汇总,全省在同一天上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严禁考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汇总统计甚至泄露、篡改考生的志愿信息,否则将作为严重违纪行为,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作严肃追究和处理。

  七、录取前的资格审查

  1.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通知》(青政【2008】181号)以及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精神,严肃认真地搞好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严查“高考移民”和不符合在青报考条件的考生。

  2.对考生在青报考条件严格执行“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对来青投资经商、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子女在青高考已出台的招生政策规定,要全面准确地予以执行。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到政策解释到位,审查把关严格,执行政策不走样,确保和谐、有序、稳定。

  3.在资格审查工作中严格执行“四个部门把关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把关由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把关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负责;对照顾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及材料审查把关由考区招办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4.在已经报名的考生中,重点审查和处理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外省籍考生通过三地户口转移,将户口从省外迁入省内后,又在省内县市区间进行迁移,从中变更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改变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都要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责任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做严肃处理。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5.高考报名库、会考库注册库、往年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要核对,清查不法分子隐瞒真实身份冒充、冒名我省居民、学生信息报考,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6.在非户籍所在地报考的学生,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单位承担。

  7.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有关中学、考区招办未严格审查,报考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8.假户籍、假学籍、假迁移手续等材料不予退还,移交公安、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搭桥”落户、“空挂”户(学)籍、假学籍、替考等行为要做严肃查处,涉及考生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档案材料不予退还。

  9.享受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市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认可。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后才取得加分条件的,由考区招办负责向省招办补报,补报时间不能超过6月6日(高考前)。

  八、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高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按照《招生章程》中的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确定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高校负责做好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少数民族考生在同一院校既填报普通班或民族班志愿,又填报预科班志愿的,即所谓的“双跨”志愿。录取时,按照分数、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计算机程序自动投档,由高校最终确定相关考生的录取结果。

  我省按以下程序分批实施录取:

  1.提前单独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院校本科,教育部所属重点师范院校的师范类专业,航海类,体育类(本、专科),艺术类本科,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和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

  2.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985”院校和经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少数民族预科。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少数民族预科。

  4.省内预科:省内院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

  5.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6.艺术类专科,公安类专科(含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安类专业),专科第一批、专科第二批中的民族班、预科班及藏汉、蒙汉双语班。

  7.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及经我省批准进入专科一批录取的高职高专院校。

  8.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对口高职”及五年直升班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普通班专业。

  九、照顾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降低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降低20分投档。【汉族干部职工要由州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4)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2.少数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降低20分投档;在向地方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档。“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加分。

  3.对青南地区(玉树、果洛、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一直在牧区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降低10分投档(试行)。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录取信息确认

  高等学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考单招等)标注录取类型后,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增补或调整计划。省招办核准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新生名册。民办高校还须附加省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考生通过“青海招考信息网”查证自己的录取结果或《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

  十一、定向就业招生

  高等学校定向在我省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招生,必须有定向单位与招生学校签订的协议。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

  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的招生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计较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2.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⑴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⑵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⑶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⑷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⑸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⑹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⑺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⑻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⑼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⑽招生录取期间利用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⑾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3.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三、附则

  1.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军事、公安院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高考考务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3.本《细则》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4.州(地、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内有关单位。

  附件:1.【对考生的特别提示】

  2.《青海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对考生的特别提示】

  1.录取期间,招生院校特别是三本、专科院校会打电话征询考生意见,考生必须保证电话畅通(报名信息库中所留的号码),关机、不接听都有可能导致院校退档。

  2.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含“服从”志愿)投档后,考生又要求放弃录取机会让阅档院校退档的,将取消考生在同批次其它院校投档的资格。

  3.正式被高校录取的新生,以身份证号进行电子注册。考生审核个人身份证号的机会有三次:报名信息表确认、《准考证》领取后、志愿填报时。待正式录取并向教育部注册后,再出现个别号码错误的,省招办无权再做修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4.一本、二本院校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省招办审查并负责邮寄到高校(校本部)的招生办公室,考生到校报到后,首先到大学招办领取本人档案并交到自己所在院(系)。录取后未去高校报到的考生,由本人自行负责与高校联系退档事宜,招生部门不负责这部分考生的退档事宜。

  三本、省内预科、专科(含对口高职)及艺术类考生的档案,由考区招办负责审查,考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考区招办领取后自带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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