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5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重庆大学,简称重大;英文名称为ChongqingUniversity,简称CQU。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重庆大学是国有公办、教育部直属的全日制高水平研究型综合性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地处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重庆,有沙坪坝校区(含A校区、B校区、C校区)、科学城校区(含虎溪校区、智谷校区[在建]等)和两江校区。
第四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六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以及考生、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重庆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重庆大学招生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负责对涉嫌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2025年继续实行按专业和大类(试验班)相结合的招生模式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按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在相应专业培养,不参与大类分流;按大类(试验班)录取的新生根据大类分流原则进行分流。具体招生专业(类/试验班)见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招生计划”栏。
第十一条学校全面落实教育强国建设战略部署,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城乡及区域协调发展需求,立足学校发展规划与办学条件,以生源质量为先导,遵循“公平、科学、稳定”原则编制来源计划。学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在各省份的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按照规定预留少量计划(不超过年度招生规模的1%),用于调节各省份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等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根据各省份生源情况和学校预留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学校在调档和专业安排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学校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取整数部分,即不含各省份排序性质的小数点部分,下同)为依据。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强基计划等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一)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第一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顺序”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和安排专业(类/试验班)。对于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且体检符合录取要求的进档考生,我校均予录取并安排专业(类/试验班);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满专业(投档模式为院校专业组省份的考生只能在所报院校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对于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顺序”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和安排专业(类/试验班),直至录满计划。
(二)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靠前者优先录取;专业志愿也相同者,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商请各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调整专业(类/试验班)计划录取。
(三)非第一批投档(或顺序志愿的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依据本条上述规定,在未录满专业中进行专业安排。
(四)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其选考科目应符合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专业(类/试验班)选科要求。
第十六条学校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艺术类、运动训练、港澳台侨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七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见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招生计划”栏或《重庆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专业(类)目录》中备注栏〕。
第十八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物理学(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使用英文教材并由外籍教师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九条建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临床医学学制为五年,其他专业学制为四年。
第二十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类/试验班)。数学与应用数学(强基计划)、物理学(强基计划)、储能科学与工程(强基计划)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强基计划专业(类/试验班)。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类/试验班)。使用专业考试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不使用专业考试成绩招生的艺术类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物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类/试验班)。
第五章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一条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入学报到期间,强基计划、保送生、艺术类(不含戏剧与影视学类)、运动训练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须参加专业或特长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高校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复查报考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学费采取预收制,年终按照专业学费和选修学分学费结算。实行大类(试验班)招生的专业,按统一标准收取学费,学费标准预定为:各专业(类/试验班)4500——6875元/年之间,待专业分流确定后,再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此外:设计学类、绘画专业11500元/年;舞蹈表演专业13225元/年;音乐表演、戏剧与影视学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5000元/年;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4+1”培养模式(即国内4年+国外1年),国内学习阶段学费标准为75000元/年,国外学习阶段按美国辛辛那提大学标准缴纳学费。物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3+1”培养模式(即国内3年+国外1年),国内学习阶段学费标准约为53000元/年,国外学习阶段按俄罗斯新西伯利亚国立大学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住宿费:根据公寓条件,800-1200元/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
第七章招生纪律
第二十八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招生工作人员在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在阳光高考平台和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发布。对各类媒体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内容,为避免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特别申明,学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出现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信息公开及联系方式:
重庆大学主页:https://www.cqu.edu.cn
重庆大学微信公众号:cqdx19291012
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s://zhaosheng.cqu.edu.cn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箱:zhaosheng@cqu.edu.cn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CQU_Admission1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3)65102371
重庆大学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电话:(023)65106714,电子邮箱:cqujw@cqu.edu.cn(仅限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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