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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7-04-04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晓玉

民办高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解读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本报通讯员王晓玉

  “想到民办高校面临着的巨大的市场需求,想到能够为国家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就觉得振奋。但一想到当前的种种问题,我感到肩上的担子很重,还有很多路要走。”一位民办高校负责人的话也许代表了不少民办教育者的心声。

  事实上,中国民办高校所走的每一步都备受关注。不久前,教育部出台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对民办高校办学中的资产、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如何推动民办高校发展又一次成为各方热议的话题。

  依法办学势在必行

  “民办高校集社会力量办学,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机会,也缓解了普通高校教学资源的紧张,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程方平认为民办高校为推动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功不可没。

  他说:“民办高校受市场机制影响,更容易创新。例如民办高校能够更灵活地进行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这将对公办教育的改革起到借鉴作用,为整个教育体系注入活力。”事实上,二十多年前还是一片空白的中国民办教育,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彰显了自身的活力。据2006年教育事业的统计,全国共有民办高校(不包括独立学院)278所,在校生133.8余万人;比上年增加了26所,在校生增加了28.6余万人;实现了连续几年快速增长。

  但同时,处在起步阶段的民办高校,也存在着生源、资金上的压力,再加上个别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甚至存在一些违规操作,在个别民办高校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充分暴露出了民办高校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学生家长的权益,也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整体形象,社会对民办高校的总体评价褒贬不一。

  更多人在思考:如何使民办高校突破“瓶颈”,扬长避短发挥活力进入规范性发展轨道?

  程方平的观点是:民办高校的发展首先要有良好的环境,依法办学,势在必行。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宋德民告诉笔者,《若干规定》正是根据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出台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民办高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精神一致,也是对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落实,目的就是推动民办高校健康有序地发展。

  产权清晰  规范发展

  《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宋德民说,这项规定主要是为解决部分民办高校由于资产不清晰、不规范而产生的问题。比如,有的举办者将办学资金与企业资金混在一起,将学校资金作担保抵押,或者拿着学校的钱出去投资。如果投资行为失败,学校的资金就会受到牵连,这必然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民办高校按照《若干规定》进行资产登记建账和过户,可以解决长期发展中不必要的产权纠纷和学校法人财产流失。

  浙江大学的吴华教授长期研究民办教育的发展走向,他认为,资产过户实际上是要明晰各方产权归属。“这项规定对于今后民办教育的发展意义重大。”吴华肯定了这一内容的的现实意义和前瞻性。

  “这个问题其实很复杂,并不是一纸规定就能够办好的。”在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执行会长钱治安看来,如何将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具体问题的解决相结合是关键。

  “对于新办的民办高校来说,资产过户比较容易,国家通过清查核算,按举办者的申请进行过户。但许多民办高校办学时间比较长,情况相对复杂。学校在滚动式的发展过程中,规模由小变大,资产的构成中既有投资人的原始资金,也有发展过程中的积累资金,还有举办者或投资者以个人及其公司为担保的贷款,同时还包括有关人员多年来的创业投入、增值、报酬与待分配积累等。”

  他举了几所开始办学时只有几百元现金的民办教学机构,那些学校现在有不少已经发展成拥有上亿元固定资产的民办高校。钱治安认为,这离不开举办人及教职员工在学校的管理、经营方面付出的巨大心血,他们作为人力资源,对民办教育所作的贡献也应该得到考虑。

  “劳动价值应当得到与资本同样的重视。”吴华教授谈到这个问题,语气肯定。

  同时他强调,资产过户涉及的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一些地方以立法的规定作为一种尝试和探索值得肯定,但真正的规范性的操作还需要全国人大审议论证,最终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

  “资产过户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它并不是突然提出来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事实上,在《若干规定》出台之前,就已经有一些民办高校自觉完成了资产过户。目前在民办高校教育领域也引发了积极的反响”,宋德民说。

  在实施中,他认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两方面:一是,一些民办高校举办者的资金和学校的资金是混合在一起的,情况比较复杂,在资产过户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费用问题。第二是在税务方面。不过,他说,调查研究表明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民办高校在一年之内是能够完成资产过户的。

  监管扶持  双管齐下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还很单一,学校一般以企业、企业集团、社会团体、外资或个人等社会力量的投入为启动资金,学生学费是学校主要的财政收入和自我发展资金。为争取更多的生源,个别民办高校在实际的操作中违法操作,进行欺诈性广告宣传。特别是在学业证书上,近些年不断有媒体报道有学生到毕业时才知道自己拿不到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利益,成为众矢之的,也给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谈到民办高校目前教学和管理中的问题,钱治安神情严肃:“民办教育是一项长远的事业,要经得起时间和社会的考验,必须加强自律,将质量当成生命线。”

  《民办教育促进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若干规定》还特别指出民办高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同时,《若干规定》还要求民办高校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对民办高校实行督导制度,并对其进行年度检查。在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办学许可证管理等方面也都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若干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解决目前民办高校在招生、产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吴华说。“但是,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还需要在两个方面扶持民办高校的发展。一是在严格的质量考核的基础上,给民办高校更多的招生计划指标,缓解民办高校在生源上的压力;二是直接对民办高校进行财政上的支持,也就是我一直倡导的‘政府出钱,民间办学’。”

  “否则的话,不少民办高校就很可能会因为资金问题陷入困境,或者面临‘死亡’,或者继续违规操作,这都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大局。”吴华认为要从根本上深化体制改革,扩大民办高校的自主权。“让民办教育切切实实自由发挥活力,这是关键。不然的话,很多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也会打折扣。”

  宋德民表示:“目前对民办高校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落实扶持和鼓励政策。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教育问题已经不能仅靠教育部门来解决了。比如对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如财政、税务、人事、民政、劳动等的综合协调、协作。真正落实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政策,是一个系统的过程,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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