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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1-06-07  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  作者:编辑员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硕路148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社会工作专业、城市管理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

  市场营销专业、会计学专业、工商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

  对外汉语专业、法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生物技术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金融学专业、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俄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广告学专业、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

  英语专业、日语专业、表演专业、绘画专业、舞蹈学专业、舞蹈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艺术设计专业、美术学专业、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不宜报考英语、对外汉语专业;日语、俄语、朝鲜语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和程度,其中朝鲜语专业招收非朝鲜族考生。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美术类专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我校不录取未报我校志愿的调剂考生。

  执行各省(市、区)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根据各省招办提供的生源情况,一般按招生计划数100%提档。

  (1)文史、理工类专业: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学院将根据考生志愿情况和专业资源情况与生源省招生办协商,最大限度地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2)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即采取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考生的志愿。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填写的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

  ①在吉林省和山东省:非美术类专业招收我院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 生,美术类专业承认该省美术类统考成绩。按总分=文化课成绩总分的60%+专业课成绩总分的100%录取;

  ②辽宁省:表演专业(服装表演与设计方向)承认 其他本科院校该艺术专业考试合格成绩,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方向)和其艺术类专业承认辽宁省艺术专业统考合格成绩。该省艺术类专业均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 优录取。

  ③河北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承认东北师范大学该专业合格成绩,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优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 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低分优录取;其他艺术类专业承认该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低分优录取。

  ④内蒙古自治区:美术类专业承认该省美术类统 考合格成绩,其他艺术类专业承认本科院校艺术专业考试合格成绩。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⑤浙江省:承认该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合格成绩,根据该 省确定的录取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hsnen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硕路1488号

  联系电话:(0431)84537149、84537195、84512388

  联系人:李老师、高老师、关老师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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