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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09年中级职称会计 经济法:证券投资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12-22  文章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未知

    1、【管理人的产生】

    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为何要指定管理人?

    【分析】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和解还是重整又或是清算,作为债务人要么继续生产经营,要么破产清算,但不论是继续生产经营还是破产清算,都会产生大量的事务,需要对这些事务进行特殊的处理。另外,为了防止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成立专门机构具体执行企业破产事务,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为了完成这类事务,在破产程序中要引入“管理人”。

    根据新修订的《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根据该规定,应明确两个问题: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就应指定管理人;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包括和解、重整以及破产清算,均必须指定管理人。
    2、【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规定】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分析】由于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是基于全体债权人公平为原则的,因此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清偿。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该条规定: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是指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包括裁定作出的当日,不是指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行为包括所有的清偿行为,不论债务是基于何种原因,也不论债务是否到期。
    3、【关于破产后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的问题】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分析】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该条规定:

    (1)关于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限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关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

    (3)关于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所谓解除,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实施保全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终止保全措施。所谓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停止该项法定行为的实施,待该种法定情形消除后,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4)关于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即有可能成为破产人,其财产也有可能成为破产财产。按照规定,破产财产应当面对所有债权人依法进行分配,但是实际中,一些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仍然发生,严重损害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措施应当中止。

    针对以上讲解,下面举例进一步说明。

    例如:甲企业占有乙企业的财产,但双方就该财产所有权归属发生了争议,甲企业不退还给乙企业,为此,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了保证该财产能够得到执行,乙企业又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对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随后,另一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人民法院应该暂时解除该财产的保全。

    又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先向甲企业支付货款,付款3日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100吨的货物,乙企业如约支付货款,但甲企业由于其他原因拒绝交付货物。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交付货物,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100吨的货物。同时,另一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人民法院应该中止强制执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4、【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谁来担任?

    【分析】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既可以由组织来担任,也可以由自然人来担任。

    (1)由组织担任

    根据新修订的《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根据该规定,可以将组织担任管理人的情况进行如下的划分:

    ①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工商管理、计划、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政府管理职能部门。

    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事务所分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分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依法设立的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破产清算事务所是指专门从事破产清算业务的机构。目前,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专门从事破产清算的机构,但目前国家对于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设立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⑤其他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例如: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2)由自然人担任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从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担任管理人需要取得职业资格,并且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5、【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包括哪些职责?

    【分析】根据新修订的《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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