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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4-06-02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府网站  作者:未知

  2014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为做好 2014 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报名

  1.符合教育部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可以申请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

  2.符合条件的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逾期不再补报。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报名,接收报名的中学到所在区县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条件的其他报考者在其户口所在的区县招办报名。

  3.报考者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履行报名手续,报名参加高考的所有考生须进行电子摄像,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根据教育部规定,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会同天津市卫生局制定体检工作规定。区县招办根据实制定本区县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考生的体检应在区县招办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主检医师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院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是我市高考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体检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至每位考生,以便考生有针对性地填报志愿。

  3.军队、武警、公安、司法类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

  1.高考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区县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点应设在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若需增设考点,须由区县招生委员会报经市招生委员会批准。考生的准考号以区县为单位按照文史类、理工类随机编排。各区县招生委员会须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考试管理,考点主考、应考单位负责人、所有监考教师及考务工作人员均须签订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书,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2.高考各科目考试均以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中必修模块和部分选修模块为主要考核内容;命题遵循《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天津卷说明》。

  3.高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题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4.高考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外语。数学科目分为文史类与理工类,外语科目考试包括听力测试,文科综合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综合科目包括物理、化学、生物。

  5.高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均以原始分数的方式呈现。全部科目试卷的总分值为 750 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分值分别为 150 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分值分别为 300 分;文科综合中政治、历史、地理科目试题的分值各为 100 分,理科综合中物理、化学、生物科目试题的分值分别为 120 分、100 分、80 分。

  6.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实行同场分科考试,考生在同一场次、同一考试时间内参加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科目的考试。

  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实行计算机网

  上评卷,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在试卷上或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7.高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 6 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高考英语听力考试单独组织实施。英语听力考试分值为 20分,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两套试卷的考试。英语听力考试的两套试卷分别记分,取较高的分数作为考生的英语听力考试成绩计入其英语科目考试总分。

  报考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语种的考生,其高考外语科目考试时间为 6 月 8 日下午,先进行听力考试,再进行笔试。

  报考本科二批及以上批次录取高校有英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测试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第。

  8.对考生在高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考生在高考中的违规事实将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系统》。

  9.高考评卷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采取分科定点、集中评阅的办法。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由高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各学科评卷领导小组须严格执行我市制定的评卷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考生答卷的保密保管和评阅工作。

  10.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可以到报名所在单位查询本人高考成绩,也可自愿通过邮政速递、招考资讯网查询等途径获知本人高考成绩。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成绩申请。复核成绩的科目、范围及程序另文规定。

  依据教育部规定,高考考生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考生和考生家长不能查阅。

  五、招生章程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2.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3.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在津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对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办法、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4.在津招生高校应在我市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至市高招办,市高招办将在津招生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六、填报志愿

  1.高考各批次的填报志愿工作,在公布高考成绩后进行。市招生委员会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划定本市普通高校招生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本科二批填报志愿工作分数线。符合相应分数范围的考生可以依次填报本科二批及以上批次,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批次志愿;可以参加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高职(专科)批次志愿征询。考生填报志愿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补报(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另文规定)。

  2.考生的填报志愿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各报名单位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培训指导,并按规定组织好考生志愿信息的反馈确认工作。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及我市公布的招生政策后,按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七、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市高招办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定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办法。各区县招办、中学按照教育部信息标准和我市有关规定采集考生报考信息,并做好信息的校验确认、汇总整理和异地备份工作,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规范。

  2.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组建工作由各区县招办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应届高中毕业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报名所在中学负责组建,其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建。享受有关照顾政策考生的证明材料应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八、录取

  1.在津招生高校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招生委员会分批次组织实施。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高校在津招生录取顺序依次为:提前本科批次,国家试点学院志愿,自主选拔录取合格考生、艺术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员志愿,本科一批(含 A 类高校和 B 类高校)、本科二批 A 阶段、本科二批 B 阶段、本科三批 A1 阶段、本科三批 A2 阶段、本科三批 B 阶段、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A1 阶段、高职(专科)批次 A2 阶段的顺序进行录取。

  提前本科批次为军队、武警、公安等有特殊要求的本科高校或专业;国家试点学院志愿栏仅限已参加天津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试点学院招生考核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填报;本科一批 A 类(B 类)艺术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员志愿栏,仅限已参加本科一批 A 类(B 类)高校考核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填报;本科一批为部委属高校、“211 工程”高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本科高校或专业;本科二批 A 阶段为坐落在省会及计划单列城市的一般本科高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高校或专业;本科二批 B 阶段为其他一般本科高校(含部分本市独立学院);本科三批 A1 阶段为坐落在本市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本科三批 A2 阶段为其他坐落在省会及计划单列城市的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本科三批 B 阶段为其他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本科专业; 高职(专科)提前批次为有特殊要求的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高职(专科)批次 A1 阶段为坐落在本市的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高职(专科)批次 A2 阶段为其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3.高校在津录取新生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 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市高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本科一批(含 A、B 类高校)、本科二批(含 A、B 阶段高校)、本科三批(含 A1、A2、B 阶段高校)、高职(专科)批次(含 A1、A2 阶段高校)录取高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办法。

  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计算机投档系统先对同一科类、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符合条件的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检索每位考生填报的高校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

  一所以上高校的投档条件时,则投档到序号在前的高校;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所高校的投档条件,则直接投档到该高校。

  当若干名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相同但单科分数不同时,计算机投档系统分文理、按规定的科目顺序分数进行排序投档,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理科综合、外语”。

  5.在津招生的高校应构建对学生的多元评价体系,选拔符合本校培养要求的学生,为学生多方面展示自己提供空间。高校招生多元评价体系的内涵主要包括高校对学生的学业多元评价和非学业多元评价。录取时,高校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根据考生志愿,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中呈现的学业评价和非学业评价内容,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6.在津招生的高校在投档考生范围内,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自主确定录取实施方案。

  7.本科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市高招办为在津招生高校提供符合条件考生的相关信息和服务,组织管理招生

  录取工作,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在津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章程的行为。

  8.高职(专科)院校的录取工作,实行根据考生志愿,市高招办按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投档,院校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民办高职院校可以自主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9.各批次录取时,市高招办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依次投档,由高校审查录取。高校要尊重考生的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电子档案不足时,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录取过程中,考生如申请放弃提前本科批次院校志愿,只能参加本科二批及以下批次的录取;如申请放弃本科一批院校志愿,只能参加本科三批及以下批次的录取;如申请放弃本科二批院校志愿,只能参加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如放弃本科三批或高职(专科)批次院校志愿,可到报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区县招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可允许其放弃。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 号、教基[2001]1 号文件评选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称号者,增加 20 分投档。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增加20 分投档。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 6 名;获得市级统一测试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在报考当年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体育特长生测试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增加 20 分投档。

  体育特长生统一测试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网球 、跆拳道。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天津市三好学生称号者(其中一次须是 2013--2014 学年度),增加 10 分投档。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增加 10 分投档。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 10 分投档。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 10 分投档。

  (8)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 10分投档。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 20 分投档。

  (2)烈士子女,增加 10 分投档。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 10 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增加 5 分投档。

  1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凡报考华侨大学、暨南大学的,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 10 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13.同时符合第 10 条、第 11 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市高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凡符合第 10 条、第 11 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验相应的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并将证书和证明材料复印,由区县招办负责将复印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1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市高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15.本科二批及以上的农业、林业、师范、地质、矿业、石油类等高校录取时,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6.本科一批 B 类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顺序志愿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本科二批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顺序志愿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 10 分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本科三批、高职批次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7.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三好学生或天津市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3)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6)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18.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适时公布本市有关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本市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区县考试机构、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公示期至少 10 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 8月底。在津招生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九、新生入学

  1.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 2 周内,凭本人录取通知书、考生证、身份证到报名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报名单位根据市高招办下发的新生录取信息核实无误后,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移交考生。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核领取档案考生的资格,履行签字交接手续。考生领取本人档案后,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携带档案到被录取高校报到。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2.高校根据经市高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在津录取考生名单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 20 日之内传报市高招办,市高招办根据高校传报的考生名单对其录取资格予以注销,并报教育部备案。

  3.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法纪的考生,高校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

  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和军事、公安、艺术、体育类招生,以及高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飞行员工作和港澳高校招生、部分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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