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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08年办理“三侨生”高考证明规定有变动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7-12-26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饶贞

  本报讯(记者 饶贞 通讯员 陈阳) 记者获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发出的《关于2008年广东省“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办理“三侨生”证明的规定与2007年相比有所变动。主要变动如下:

  一、2008年广州市范围内的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不得委托区、县级市侨办,而是统一由广州市侨办办理。具体办理地点:广州市侨务办公室侨政处。地址:东风东路472号(越秀桥畔)三楼,电话(传真):83820180,网址:www.gzqw.gov.cn

  二、“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的,或高中阶段(即2005年9月1日——2008年3月1日)才更正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的,办证时须提交本人或父(母)一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确认本人是归侨或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证明内容须包括:归侨何年何月、从何侨居国归国,其子(女)姓名,在何单位(学校)工作(学习),拟报考何类学校。并附上以下之一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存档):

  (1)本人或父(母)回国定居证明;

  (2)本人或父(母)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在复印件上逐页加具情况说明:“此材料复印自×年×月×日×××(归侨姓名)人事档案。经办人:×××,复印日期:×年×月×日”,并盖单位公章(附有说明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存档);

  (3)本人国外出生证或父(母)国外出生证原件(翻译公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存档);

  (4)印有本人或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护照原件(外国护照翻译公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存档;中国护照复印件三份存档);

  (5)侨情普查材料。

  三、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须提交华侨身份证明。由我国驻其定居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原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存档)。如华侨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身份公证或认证文书,可由其住在国的驻华使领馆为其出具(需经公证部门翻译公证)。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居留证明的认证,须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存档);

  四、办证时间:2008年1月7日始至2008年3月1日止。广州市侨办逢周一至周五全天办理(节假日例外),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五、公示时间及范围:应届生“三侨生”名单由考生所在中学公示,往届生“三侨生”由县(区)招生办公室公示。公示时间:4月底,公示期7天。凡未经公示的“三侨生”,省招生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六、照顾政策:录取时,在高考总分基础上加15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七、其它注意事项

  1.归侨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港澳同胞的子女均不属“三侨生”范围;

  2.持探亲护照、外派人员或未取得国外居留权的出国人员的子女不属“三侨生”范围;

  3.证明书必须在考生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广州市侨务办公室办理,跨市办理的证明无效;

  4.已故归侨(华侨),除提交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外,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死亡证书复印件(外文必须有翻译件)。

  5.参加高考的“三侨生”办证时需提供准考证号码、联系人及电话。

  6.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秘行函[2007]30号和广东省侨务办公室粤侨政[2007]7号文要求,属出国定居人员,须依法注销其国内户口方可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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