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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办法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0-12-24  文章来源:海南考试局  作者:未知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1)、(2)、(3)项规定,同时符合(4)、(5)、(6)、(7)项规定之一的人员,http://ea.hainan.gov.cn/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连续3年以上(含3年,从2011年8月31日往前推算),在我省有固定住所和海南省教育厅认定的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的考生,以下简称“三校生”)。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我省以外学校借读的人员(以下简称省外借读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连续3年以上(含3年,从2011年8月31日往前推算),在我省有固定住所,本人小学或者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并参加了我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被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录取后,在海南省教育厅办理了到省外学校借读确认手续。

  (6)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

  (7)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

  [以上(5)、(6)、(7)三类考生以下简称申请不限报考生]。

  2.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且符合第1条(1)、(2)、(3)项规定,但不符合(5)、(6)、(7)其中任何一项规定的,也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因弄虚作假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被取消2011年度报名资格的应届毕业生;

  (4)在2010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时间

  2011年的高考报名时间安排在1月5日至1月9日进行,其中,提供报名材料的时间为1月5日8:00至8日17:30,网上报名的截止时间为1月9日17:30。

  (四)报名地点

  1.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在所就读的学校报名。

  2.高二年级因故未参加基础会考或已经参加过基础会考但要求更改基础会考科目的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到本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3.省外借读生到本人小学或者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4.往届生、“三校生”、在省外学校毕业生的考生以及其他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5.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本人的护照和有关报名的材料,到本人居住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五)报名程序

  1.考生本人在2011年1月5日至1月8日,持报名所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含户籍材料、学籍材料、照顾加分材料、不限报材料及有关证件等)到报名点申请报名(报名点不受理考生委托人的报名申请)。

  2.考生接受报名点检查其所提交的书面报名材料。

  3.考生签署报名和考试诚信承诺书。

  4.考生缴纳考试等费用,领取报考卡、报考资料。

  5.在市县招生办报名的考生持二代身份证采集相片信息(其他考生不需采集,由省考试局使用其参加基础会考时的电子相片)。

  6.考生领到报考卡后,在1月9日17:30之前,自行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按照报名系统的有关要求填报、校对和确认本人的报名信息。

  (六)报名要求

  1.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地点和时间内完成上述报名程序,逾期没有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报名点不再受理其报名申请。

  2.考生在提交报名材料时要填写《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提交材料清单及诚信承诺书》,并对所提交的报名材料、申请享受政策性照顾加分材料和申请不限报材料等的真实性,在《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提交材料清单及诚信承诺书》上签名。

  3.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设文史类、艺术文类(以下简称艺术类)、理工类和体育理类(以下简称体育类)共四个科类,不设艺术理类和体育文类。考生在报名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科类报考。

  4.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除选报报考科类以外,还需同时选报参加艺术专业考试的类别。所选报的专业考试类别在网上报名截止以后不得更改。

  5.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除选报报考科类以外,还需同时选报参加体育专业考试的项目。所选报的考试项目在网上报名截止以后不得更改。

  6.凡在市县招生办申请报名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后需继续参加我省的基础会考。这部分考生在参加高考报名时不需另行办理基础会考的报名手续,只需在高考报名系统中填报基础会考的考试科目和在报名点缴纳基础会考考试费。

  7.高二年级已经参加过基础会考的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相同科目的基础会考;高二年级参加基础会考时因违规被取消部分学科成绩的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申请更改基础会考科目时,所改报的基础会考科目数量只能与高二年级参加基础会考时取得成绩的科目数相等。

  8.考生所提交的报名材料应齐全、完整、客观、真实,不齐全、不完整的须在报名期间补齐,逾期没有补齐的,报名点不再受理其报名申请。

  9.申请享受政策性照顾加分的考生,应在高考报名期间向报名点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10.考生应在网上完整、准确、客观、真实地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因本人填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客观、不真实或操作失误,造成信息错漏,特别是造成报考科类、专业考试类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入户时间等主要信息错漏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11.考生提交的申请报名材料、享受政策照顾加分材料和申请不限报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查被认定为弄虚作假的,将根据教育部印发的《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予以处理。

  12.考生在缴纳了考试费后不予退还。

  13.考生须在2月15日至3月30日期间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查询本人报名资格的审查结果。

  14.我省不受理本省考生在外省或省外考生在我省借考的申请。

  15.参加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体育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非英语专业考生、职教师资专业考生)以及被学校拟录取的保送生,也必须按照报名程序和报名要求参加高考报名。不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招生部门将无法在网上录取系统中为其办理录取确认手续和向教育部上报录取信息。

  (七)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所有考生均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本人的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为引进的优秀人才或仅可报考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的考生,可不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外国侨民提交外侨居留证和本人的护照。

  (2)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本人的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的可提交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仅可报考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的考生,可不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本人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尚未领到毕业证书的应届考生,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其中,本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应届考生由毕业学校向报名点出具统一编制的毕业生名册。

  (4)《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提交材料清单》,《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提交报名材料诚信承诺书》。

  2.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往届生、“三校生”、省外借读生和在省外学校毕业的其他应往届考生需补充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材料。

  (2)《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

  3.部分考生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1)考生本人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出具并经户籍管理部门确认的证明两者关系及说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原因的证明书。

  (2)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参加基础会考时填报的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交所在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和更改身份证号码的证明。

  (3)“三校生”需提交《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三校生”报考资格审核表》。

  (4)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属养父母的,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的裁决书的原件、复印件。

  4.申请不限报考生需提交的材料

  (1)省外借读生需提交《2011年省外借读生在本省小学、初中毕业情况审核表》。

  (2)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属我省引进的优秀人才的,需提交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引进优秀人才子女审核确认表》。

  (3)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驻琼部队副军级以上单位(分别是:海南军区、92830部队、海军91458部队、海军91003部队、海军92961部队、海军92474部队、海军91959部队政治部、武警海南总队政治部以及海南省公安厅现役办)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书上应写明法定监护人的军人身份及其与考生的关系,贴有加盖骑缝公章的考生本人相片,并有出具证明人、盖章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名。

  5.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需提交如下材料(具有下列第14至24项特征,在2009、2010年高考报名时已经提交过有关材料且在省考试局网站公示、确认的往届考生,可以不用提交,省考试局使用其2009、2010年的审查结论。):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规定被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教育部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并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获国家运动健将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8)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9)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10)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海南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体育竞赛(不含少年赛)获个人项目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海南省教育厅审核办理的《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获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优胜者审核表》。

  (1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教育部主办的美术、音乐、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中获个人项目比赛三等奖以上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教育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1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海南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美术、音乐、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中获个人项目比赛二等奖以上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海南省教育厅审核办理的《2010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获省级以上美术、音乐、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优胜者审核表》。

  (1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可不提交)。

  (14)烈士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15)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16)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交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

  (1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复印件。

  (18)驻西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西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驻琼部队副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考生法定监护人在西沙部队工作的起始时间)。

  (19)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三亚市、五指山市、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陵水县、昌江县、乐东县和东方市。

  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儋州市的蓝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的礼纪镇(原新梅乡)、长丰镇(原牛漏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含禄马乡);屯昌县的南坤镇。

  (20)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汉族考生审核表》。

  (2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南师范大学附中、海南华侨中学、海南农垦中学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2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提交县级以上外事侨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三侨生”审核表》。

  (23)台湾籍考生:提交县级以上台办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台湾籍考生审核表》。

  (24)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提交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考生审核表》。

  6.符合下列特征的考生,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退出部队现役考生:提交原所在部队颁发的退伍、复员、转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2)残疾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4)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提交法定监护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5)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牺牲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八)报名点受理考生申请报名的工作程序

  1.市县招生办或普通中学接收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

  2.检查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是否完整、齐全,不完整、不齐全的当场退还考生所提交的所有报名材料,并通知考生补齐后在报名期间重新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3.核对考生提交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将证件原件当场退还给考生本人,留存其证件复印件和其它报名材料,并在其复印件上签署核对人姓名。

  4.检查考生《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提交材料清单及诚信承诺书》上所打钩的项目是否与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是否在“诚信承诺书”栏目签名。

  5.分发报考卡,收取考生交纳的高考考试费。报名参加基础会考的,同时收取考生交纳的基础会考考试费和会考成绩证明书费。

  6.组织在市县招生办报名的考生通过二代身份证采集考生的电子相片。

  7.将考生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交公安部门审查。

  8.打印《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表》。

  9.根据报名条件审查考生的户籍、学籍、学历等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并在网上报名系统栏内作出“初审同意报考”、“初审同意报考但限报”、“初审同意报考但不限报资格待审”、“报考资格待审”或“不同意报考”的审查结论。对经审查“初审同意报考但不限报资格待审”、“初审同意报考但限报”和“不同意报考”的考生,其报名资格须分别列表报经市县教育局分管招生的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市县招生办主任在网上报名系统上作出审查确认意见。

  10.依据户籍材料,在网上确认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身份。

  11.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提交的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申请不限报的有关材料分类、整理后上送省考试局。

  12.对“初审同意报考但限报”、“报考资格待审”和“不同意报考”的考生,市县招生办应通过报名系统、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考生本人。

  13.打印考生体检表,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

  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除按规定需装入考生纸质档案的以外,其余材料由市县招生办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为3年。

  (九)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的分工及职责

  我省考生的高考报名资格、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申请不限报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按照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联席会议的决定,实行“按部门、分项目”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审查、确认办法。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及职责是:

  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受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并审查考生的学历和学籍,确认考生的报考资格和省外借读生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市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确认考生的户籍;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市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审查考生报名材料过程中执行政策和纪律的情况;调查、处理在报名过程中群众举报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案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查、确认引进优秀人才子女的资格;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对台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审查、确认各市县业务对口部门办理的考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相关资格;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省民政厅负责审查、确认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等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资格和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的资格;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省公安厅负责对各市县公安局的户籍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各市县公安局在审查考生户籍时报名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不属同一市县工作中的问题;监督各市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有关户籍问题的案件。

  省教育厅负责对各市县教育部门审查考生学历、学籍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审查、确认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体优生、艺优生等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应届考生的资格;审查、确认“三校生”的学籍;复审省外借读生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监督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省考试局负责收集、汇总、分类、整理各市县上送的各类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申请不限报考生的有关材料,并将这些材料分送给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有关部门审查、确认资格后,将确认结果移交给省考试局,由省考试局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考试局按照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将考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不限报考生的相关信息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和申请不限报考生资格工作中执行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调查、处理在招生工作中群众举报的各类违纪违规重大案件。

  2.资格审查的工作程序

  各市县招生办在报名期间负责受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核实考生提交的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负责将考生及考生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市县公安部门进行审查;报名结束后,市县公安部门将户籍审查确认合格和不合格的考生名单移交给市县招生办;市县招生办根据考生的学历、学籍情况和公安部门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结果,按照高考报名条件的规定,于1月21日前在网上确认考生的报考资格。

  对于申请不限报考生中的省外借读生,由各市县教育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2011年省外借读生在本省小学或初中毕业情况审核表》中的有关情况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做出审查意见。市县招生办在3月2日前,将本市县申请不限报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申请享受各类政策性照顾加分考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和《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三校生”报考资格审核表》,按考生的报考卡号顺序、照顾加分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后上送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在3月10日前将各市县招生办上送的各类材料汇总、整理、分类后,分送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于3月30日前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将审查结果经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移交给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在4月1日后在网上分批公示各部门的审查结果信息,公示结束后,根据各部门的审查结果,将考生的相关信息记入到考生的电子档案。

  3.报考资格的公示

  所有考生的报考资格和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申请不限报资格均实行公示制。

  考生有关资格的公示办法为:在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应届考生在报名系统界面的“同班同学”平台和所就读学校班级内公示(同时公布市县招生办的举报电话,并在学校内设立举报箱),其余考生的报考资格在各市县招生办的办公地点公示(同时公布市县招生办的举报电话,并在报名点设立举报箱),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申请不限报的考生、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三校生”,在省考试局网站公示(同时公布审查部门、审查部门责任人和审查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所公示的信息由网站留存至当年年底。在公示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值班,受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举报。

  二、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办法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在校补习的往届生由补习学校,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进行全面鉴定,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应届考生记入毕业生登记表中,往届考生记入《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均须根据报名所在市县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逾期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考生自行到医院体检或复检的结论不予承认。

  体检工作在1月25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和体检地点由各市县招生办确定。

  体检医院应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不再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异常,可再做进一步的明确诊断。

  体检医院负责对检查结果作出规范、准确、真实的结论。体检项目、体检信息的填涂办法等按照省考试局编印的《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手册》和《2011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信息卡》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体检工作由各市县招生办会同当地医疗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应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我省高考体检终检医院,负责对经市县体检医院复查后仍有疑义的考生进行终检。

  各市县要成立由教育局牵头,卫生局、招生办、体检医院领导参与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体检工作。市县招生办要与体检医院签订体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任务、要求和责任。体检医院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生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开展前要对所有参加体检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要求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体检工作纪律,按照程序规范、结论准确、内容真实、书写工整的要求,客观准确的给考生做出“合格”或“合格,专业受限”或“不合格”的体检结论。避免错检、漏检和信息填涂错误等情况发生。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县招生办应根据体检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采集考生的体检信息,并在3月4日前完成体检信息的上传工作。考生在3月5日到3月12日可上网查询自己的体检结果,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考生,可在3月14、15日向所在市县招生办提出复检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市县招生办在3月19日前组织申请复检的考生到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疑义的考生,市县招生办在3月27日前组织考生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终检,并在3月31日前将复检或终检结果通过网络上传给省考试局。

  四、考生档案的建立

  (一)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

  考生的电子档案是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网上调档和高等学校网上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是开展网上录取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要按照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标准的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校对、确认、组建等各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生电子档案的组建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与纸质档案相关内容相一致。

  1.考生电子档案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和2007至2010毕业的往届生)和考生的诚信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违规违纪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部分。

  2.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的分工:考生负责自行上网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志愿信息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的学业信息(学业信息内容有:考生的基本信息、选修课程学习记录和综合实践活动记录);市县招生办负责采集考生的电子相片并会同体检医院采集考生的体检信息;普通中学应届考生所在学校负责采集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的评价信息(评价信息内容有:基础性发展和学校审核意见);省考试局负责采集考生的成绩信息、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和考生的诚信信息,并汇总考生的各类信息,组建考生的电子档案。

  3.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确认: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上确认,志愿信息由本人在填报志愿系统中确认;体检信息由市县招生办和体检医院共同采集并确认;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由省考试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结果确认;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考生所在学校确认。

  4.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采集时间和要求:普通中学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采集工作在2011年3月21至26日间进行。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考试局网站,在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界面,填写本人的学业信息,无误后“确认提交”。考生所在的普通中学在高考报名管理后台,根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中的记录内容,核对考生填写的学业信息,填写考生的评价信息,确认无误后“审核提交”。

  5.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的纪律要求:考生的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专用信息,省考试局和各市县招生办要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修改。考生的电子档案作为录取依据仅提供给高等学校,未经省考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建立

  1.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

  (1)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届考生及2007至2010年毕业的往届考生:

  ①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表(2011及2010年毕业的考生);

  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③海南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登记表;

  ④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⑤海南省普通高中基础会考成绩证明;

  ⑥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

  (2)2006年以前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往届考生:

  ①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②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生登记表;

  ③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表;

  ④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年评语表;

  ⑤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

  ⑥普通高级中学学生体格检查表;

  ⑦普通高级中学学生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含普通高级中学学生身体素质测验登记表);

  ⑧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

  (3)在本省“三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

  ①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②毕业生登记表;

  ③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考登记表(或免试报读登记表);

  ④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

  (4)在省外普通高中和“三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

  ①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材料(学籍材料内容与本省普通高中的应往届考生和“三校生”规定的大致相同,主要包括考生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德、智、体诸方面情况的材料);

  ③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

  2.考生纸质档案的组建、保管及要求

  (1)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就读学校负责组建和保管;其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报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负责组建和保管。

  (2)档案材料要内容齐全、完整,无错漏。

  (3)在每批次录取前完成当批录取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考生的建档工作。

  (4)所有考生的档案袋均需在袋口处粘贴《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档案密封条》,并由档案保管单位加盖骑缝印章。

  (5)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制度,认真履行档案移交手续。未被录取或录取后未到学校报到的考生档案,由档案保管单位统一保管。

  3.考生纸质档案的移交

  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并在入学报到时自行携带和移交给所录取的学校。考生领到本人的纸质档案后应妥善保管,严禁擅自启封。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因擅自启封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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