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内教学函〔2025〕5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作流程
院校高职单招工作流程为:考生高考报名、院校公布高职单招工作方案、院校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考生网上填报志愿、院校下载考生信息、考生领取院校发放的《准考证》、院校组织考试、院校公示考生成绩、院校公示拟录取名单、院校上传拟录取名单、履行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招生方案
(一)区内招生院校高职单招工作实施方案,由高校通过院校官网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前,“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招生院校高职单招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学校官网链接地址。
(二)招生院校高职单招工作实施方案除须符合相关要求外,还应包括招生对象、招生条件、打印或领取准考证时间和地点、本校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综合评价办法、拟录取名单公示等相关内容。
三、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按照报考类别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和对口招生类分别设置。其中,普通类招生计划分为历史类(首选科目为历史)、物理类(首选科目为物理),艺术类和体育类招生计划不区分历史类、物理类,艺术类招生计划分为音乐类(音乐表演声乐方向)、音乐类(音乐表演器乐方向)、音乐类(音乐教育)、舞蹈类、表(导)演类(戏剧影视表演)、表(导)演类(戏剧影视导演)、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中设置专项类计划,用于原民族语言授课考生报考。
根据考生是否为“参加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成绩合格的高中应届毕业生”,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招生计划分别设置A类、B类计划。参加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成绩合格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填报A类计划;否则,填报B类计划。
对口招生类招生计划分为计算机类、农学类、牧医类、烹饪类、财会类、美工设计类、旅游类、汽驾类、建筑类、机电类、化工类、幼师类、医学类、体育类和采矿类15个子科类。牧医类设置专项类计划,用于原民族语言授课考生报考。
四、填报志愿
(一)填报志愿条件。
1.参加高职单招的考生均须已完成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并正确选择报考类别。
2.满足“参加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成绩合格的高中应届毕业生”的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须报考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A类招生计划。其中,报考物理类A类计划考生,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各科成绩均合格;报考历史类A类计划考生,须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各科成绩均合格;报考艺术类、体育类A类计划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成绩均合格,物理或历史有一科成绩合格。
不满足“参加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成绩合格的高中应届毕业生”的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须报考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B类招生计划。
3.报考招生院校免试录取招生计划的考生,须满足相关免试条件,并按报考院校要求提交相关审核认证材料。
(二)报考类别。考生报考类别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对口招生类。相应类别的考生原则上填报本类别志愿,其中,首选物理科目的普通类考生填报物理类招生计划志愿,首选历史科目的普通类考生填报历史类招生计划志愿,艺术类考生填报相应艺术统考类别招生计划志愿。
(三)兼报原则。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根据首选科目可兼报普通类的物理类或历史类招生计划志愿,其他类别考生不得相互兼报。
原民族语言授课的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既可以填报相应类别的招生计划志愿,也可以填报相应类别的专项类招生计划志愿。此类考生名单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等6个自治区统考类别之间不可互相兼报。
(四)填报志愿时间。首次网上填报志愿时间为2026年3月2日至6日。二次网上填报志愿时间为4月8日至10日。考生只能填报1所院校志愿和3个专业志愿,同时要选择是否服从普通专业和高收费专业调剂。
(五)网上填报志愿结束后,招生院校下载报考本校的考生信息(含照片)。
五、考试与录取
(一)招生院校首次高职单招考试的时间,不得早于3月7日、不得晚于3月23日;二次征集志愿考生的考试时间,不得早于4月11日、不得晚于4月15日。
(二)完成网上填报志愿的考生,按报考院校的相关要求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
(三)“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分院校、科类、专业公示考生成绩。
(四)招生院校按照已公布的录取规则实施录取,不得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拟录取考生均须有相应考试科目(项目)的考试成绩。招生院校应在本校官方网站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结束后,招生院校按时上传参加首次网报志愿和二次征集志愿的拟录取考生名单至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上传时间分别为4月1日前和4月26日前。
(六)高职单招是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高职单招考试招生中认定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高校和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从严查处,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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